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内蒙古 » 农牧厅 » 正文

关于加强全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3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以及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682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履职,严格监管”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农药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各盟市要加强对旗县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组织旗县开展联合监督抽查和相互交叉检查,提高基层农药执法监管水平。要将农药市场监管和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工作常态化,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努力实现农业部提出的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药引发的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药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要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属地责任制,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农药药害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做好敏感热点问题科普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

  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积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录,溯源管理。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宣传培训,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大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限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无农药登记证或假冒(伪造) 农药登记证,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和经营假劣农药、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市场监督检查记录。认真做好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和标签检查工作,重点抽检在蔬菜、玉米、小麦、大豆等主要作物上常用的种衣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农药产品。要按照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对近年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产品或群众举报的问题企业,要重点监督检查,对烟剂和生物农药产品开展专项抽查,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进一步净化农药农药市场,防止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三、加强安全用药管理

  加强对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安全用药的检查、监管和技术指导,以蔬菜、瓜果、中药材等生产基地为重点区域,以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为重点产品,加强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监督指导蔬菜、瓜果、中药材等生产企业、种植大户、专业化防治组织建立农药田间使用档案。要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及自我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严禁在沿河、湖、海地区,特别是人畜饮水水源地,鲜食农产品生产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在田间地头随地乱扔农药包装物和废弃物,要做好统一回收和集中处理,严防人畜中毒和环境污染。根据当地的作物和主要防治对象,积极推荐替代高毒农药品种,示范推广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新品种,确保防控安全有效。

  四、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扎实推进“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组织实施好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应用与评估工作,抓好安全用药技术示范和作物解决方案示范。按照“控、替、精、统”的技术路径,采用绿色防控技术控制病虫发生危害,推进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替代低效小型药械,推行精准施药,实施统防统治,逐步降低单位面积化学农药使用量。在不同的生态区和作物上,积极开展开展新农药、新药械试验示范,筛选、推广一批高效低毒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研究适合高效机械施药作业的高产栽培模式,推进药械和农艺相互衔接。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培训《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发挥其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对专业化防治组织、种粮大户以及农民新型植保机械使用技术、安全用药技术及自我防护知识培训,指导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杜绝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对生产、销售、使用农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并建立规范执法文卷。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高毒、禁用农药行为,以及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要追根溯源,从重从严依法严惩。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专业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加强配合协作,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联系人:萨其仁贵

  联系电话:0471-6285270(传真)

  电子邮箱:nongyaoke@126.com

  附件:内蒙古农药管理执法检查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421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各盟市植保植检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421日印发 

  附件

  内蒙古农药管理执法检查记录表

  监管部门名称:                             编号: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被检查

  单位名称

  检查

  环节

  生产

  经营

  使用

  检查内容

  主要情况

  有无涉嫌

  违法行为

  检查组

  处理意见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执法

  人员

  签名

  执法证号

  签名

  执法证号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