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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0-07-16    浏览次数:2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前提是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是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单位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三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四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缴费,职工有权举报,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地税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什么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参保单位按照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省目前为20%),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我省目前为8%),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指导原则。

  4、缴费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缴费人应当于每月3日前,分别向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人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经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审核数据核对无误后,向缴费人开具社会保费征收凭证,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5、如果缴费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并责令限期申报。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6、如果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缴费单位不能按期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符合《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提出缓缴申请。缴费单位经批准缓缴的费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地方税务机关从缓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征收:(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7、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8、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9、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10、补缴费款滞纳金和补缴利息如何处理?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一)加收滞纳金:补缴单位缴费部分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2‰滞纳金。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二)补缴利息和记录个人账户: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利息,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

  应补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到位后,按国家规定的记账规模补记个人账户。

  11、中断缴费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现要求续保的,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以前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6年以后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

  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接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已经破产终结的企业,从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原职工中断缴费的,个人可补缴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2、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单位参保后,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要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在1994年4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整体参保时,其1994年4月(其中原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参保前时间,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29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13、城中村居民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中村居民是指城市建成区(2008年1月1日)范围内的原村民。城中村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本人申请后,由村民委员会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员身份并出具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村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身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向当地政府申请资金,当地政府将负担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村民委员会将其余资金一次性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达到60周岁及以上、女达到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接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男达到45周岁以上,女达到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男在45周岁及以下,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城中村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

  15、符合什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上世纪60-70年代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和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含街道办的企业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一)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四)2009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

  16、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的缴费方式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补缴时间从2010年1月开始,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为体现单位责任,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给予补助。原单位无力补助或灭失的,由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补助。原单位和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本人按全额缴纳。

  17、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参加工作、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及退休时间等因素的不同分别确定,主要划分成三种人,分别确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和养老待遇发放办法:

  (一)新人: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我省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参加工作、缴费(含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以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为准。

  (二)中人: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三)老人:省政府冀政[2006]67号文件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执行。

  18、缴费不满15年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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