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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政策解析

发布日期:2010-11-16    浏览次数: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目录》中包括中小型三相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等18个设备类别(其中节能的14个,节水的4个);《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中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等5个类别19个具体的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中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8大类50个具体设备。

  实行税额抵免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二是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三是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四是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五是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投资额抵免的管理权限是这样规定的:单个项目专用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单个项目专用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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