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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0—2011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奖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30    浏览次数:3

藏科发〔2011〕161号

    各地(市)科技局、区直(中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科研院(所、中心)、各企业、驻藏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拟定于2012年开展全区2010-2011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nth="12" w:st="on" year="2009">2009年12月31日nth="12" w:st="on" year="2011">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完成的优秀科研成果。

(二)科研成果应用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三)申报评奖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一)》和《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二)》(可从WWW.tibetsti.gov.cn西藏科技综合信息网下载)的要求认真填写,同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的研究报告及实验证明。

2、技术评价(验收、鉴定、评审、知识产权等)证书。

3、应用证明。应提供由主要科研成果应用(生产)单位填写的应用证明。所填数据应真实反映成果应用后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

二、下列项目不予受理

(一)      已获得省、部级奖励项目;

(二)     存在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完成人员名次排列等争议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与管理

(一)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特别是成果完成人员及其人员名次排列顺序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推荐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奖励办,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自治区奖励办不予受理。

 (二)对于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请各报奖单位接到通知后,于nth="5" w:st="on" year="2012">2012年5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报奖项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成果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李家丰     刘海燕

联系电话:  0891-6822961    6838159

通讯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成果管理)处

邮政编码:850001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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