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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国产)纳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浏览次数:5

冀卫办基层函〔2016〕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省新农合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重大疾病保障能力和受益水平,省卫生计生委通过组织专家对甲磺酸伊马替尼(国产)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报销范围进行论证、谈判,现决定将“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0.1g*60片、粒)”纳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报销范围。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自愿选择使用格列卫或“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0.1g*60片、粒)”进行治疗,新农合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偿,参合患者自付30%的费用。格列卫最高补偿限额调整为45675元/年,“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0.1g*60片、粒)”最高补偿限额为17724元/年,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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