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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土地增值税(二)

发布日期:2012-09-26    浏览次数:3

  1、对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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