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重庆市 » 财政局 » 正文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土地增值税(一)

发布日期:2012-09-26    浏览次数:3

  1、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住房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对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下列赠与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