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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08    浏览次数:6

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71 号),切实把支持政策用足用好,体现政策的最优化和效能的最大化,结合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准入服务职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发展条件

  (一)受理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业务。实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与自治区工商局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各盟市工商局根据企业申请进行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初审,自治区工商局网上受理审核,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由自治区工商局返回各盟市,各盟市工商局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为企业提供便利。

  (二)行使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内蒙古、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自治区工商局进行登记。并对该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帮助企业尽快注册、尽早落户。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对辖区企业日常行为实施有效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三)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的业务。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业务。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地申请,可先在其住所所在盟市工商局提出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申请,盟市工商局受理后上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完善外资企业名称核准和变更网上审批业务流程,并建立与之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四)指导符合条件的盟、市、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开展外资企业核准登记业务。逐步实现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二连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工商局取得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开展授权盟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业务承接准备工作。协助满洲里市等国家级开发区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

  二、实施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自治区内企业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可在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进行登记。同时,对该类企业字号扩大保护范围,在法定区域范围内,其他任何行业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该类企业字号。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根据企业申请,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七)积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1.在经营范围上,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或领域,均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经营。放开经营规模限制,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采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壮大。

  2.加强分类指导,扶持经营能力强、资产规模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转型升级后,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用语,实现延续经营。

  3.指导个私协会积极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技能培训、经贸交流等活动,为个体私营市场主体搭建招商引资、管理培训、人才引进等服务平台,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八)积极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拓宽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不改变土地(草场)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草场)用途、不损害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等出资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专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根据我区实际,支持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

  3.合理确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凡依法享有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公民,均可以农牧民身份申请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涉农牧企事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牧区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申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4.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培育、建设和开办农畜产品市场,实现产供销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九)积极促进广告企业发展。

  1.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在内蒙古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在内蒙古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份在内蒙古变更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或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份在内蒙古变更为外资广告企业。

  2.争取年内出台《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包头国家级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建设与招商引资的服务和指导,以盟市为主体,发展一批区域带动效应强,规模、实力及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率大的广告企业。

  (十)探索实践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或变更为独立法人。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建议中央企业和总部在异地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加强对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巡访服务及监督检查,对具备法人条件而又不办理成独立法人企业的行为,通过行政指导和管理,敦促其变更为独立法人。

  三、大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积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十一)积极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认真实施《自治区工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工商办字〔2012〕221 号),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实施帮扶政策措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2.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对待原则,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进入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领域、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垄断行业。只要登记事项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条件的,一律予以先行登记。

  3.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准手续。

  (十二)积极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企业申请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兴行业,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一律按照企业申请或行业内的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

  (十三)积极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对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煤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电动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根据企业申请,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子公司 3 个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十四)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全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内工商办字〔2012〕53 号),重点支持具有我区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对母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 3 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 2000万元人民币的文化企业,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十五)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经济发展。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的综合运用。完善市场主体分析报告制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实时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出资、融资。经全体股东认可,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股权、债权、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自有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作为公司首期出资或增加注册资本;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帮助企业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促进企业搞活经营、做大做强。

  (十七)进一步深化区域合作。

  1.对自治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主动跟进、预约服务、跟踪服务、延伸服务等措施,为项目顺利落户我区做好登记指导和服务。

  2.发挥企业登记信息优势和与全国各省区工商部门的工作联系优势,根据企业需求,为我区跨区投资企业提供事先咨询和协调指导服务。

  3.进一步深化京蒙工商结对共建和华北五省区市、五区三省工商区域合作机制,着力完善对口支援、区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四、加快实施商标战略,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十八)切实加强商标基础工作。

  1.实现自治区工商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掌握的商标信息数据共享,指导我区市场主体强化商标意识积极注册商标,促进地区商标发展做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

  2.进一步加大企业商标运用和管理行政指导力度,促进企业通过商标品牌整合各种要素资源,提高产品商标附加值。支持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商标品牌的培育与经营。

  (十九)抓好商标保护工作。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加快对我区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审理,减少和防止我区相关品牌被恶意抢注,促进具有我区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企业借助品牌优势加快发展。

  (二十)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驰名商标。

  1.建立我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发展梯队培育机制,对农畜产品和战略型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作为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给予指导帮助和倾斜关照。

  2.依托盟市、旗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驰名商标企业商标法规培训和保护力度,提升我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规范企业申报驰名商标材料,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力争“十二五”期间我区驰名商标数量平均每年递增 10 件以上,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及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二十一)大力发展注册农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对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经济组织,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开辟申请绿色通道,加快审查进度,并在申报资料中对提供历史记录材料等方面适当予以放宽。

  (二十二)促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作用提供政策支持。

  五、推进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不断提升监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1.对全区 12315 指挥调度软件系统和数据分析软件系统进行更新改造,并与综合业务系统对接,实现 12315 信息系统与综合应用一体化,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工商所统一指挥、集中受理,协调一致、高效运转,机制完善、支撑有力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在各地推行 12315 蒙汉语热线受理工作,建立蒙语消费者举报投诉受理平台。

  2.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工商所建设。建立与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实时交互机制,加快应用业务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和修改工作。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改善基层应急装备,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平台。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 6 个城市设立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试点。

  4.加快建设全区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监管平台,积极介入网络市场监管,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我区网络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二十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

  1.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在年度有关培训中,适当增加我区工商干部的参训名额。每年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免费为我区工商系统举办 1—2 期基层业务骨干培训班。

  2.协调利用国家工商总局专业师资力量,加强我区基层干部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能力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则、精通法律法规、有解决处理复杂疑难问题能力的人才。

  (二十五)积极开展干部挂职交流工作。争取每年派 1-2 名干部到国家工商总局机关挂职锻炼,提高我区工商系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二十六)认真落实经费保障工作。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有关专项补助经费以及业务补助经费分配上,对我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 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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