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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省煤炭资源保护能力和合理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煤炭资源“三个转化”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2012年第1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炭资源矿业权配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坚持全民共享、有偿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好煤炭矿业权。

  二、煤炭矿业权配置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三个转化”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三、煤炭矿业权配置以协议出让(转让)、市场公开竞争出让(转让)方式进行。除国家或省上确定的煤炭资源转化或重点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他矿业权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

  四、主要用于省内资源转化的煤炭矿业权协议出让,价款参考以下标准收取(以30年矿井开采动用资源储量计算,元/吨):转化率投资额80%以上50%—80P%以下备注1000亿元以上234600亿元以上345300亿元以上456100亿元以上568除神府矿区、榆神矿区、榆横矿区外,其他矿区在此基础上下浮20%。

  五、主要为商品煤生产的矿业权协议出让,价款收取标准根据煤矿企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综合确定,一般为8—12元/吨(以30年矿井开采动用资源储量计算)。协议出让价款具体取值,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呈报省政府审批。

  六、协议出让价款收取标准根据煤炭市场供需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适时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七、除协议出让外的矿业权,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矿业权投放时序、规模,提出向市场投放计划,经批准后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市场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商品煤协议出让价款收取标准上限。

  八、省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代省政府持有的矿业权,按要求将矿业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主体时,矿业权资产收益也按以上标准取值;原矿权人、地勘单位按有关规定享受利益分成。

  九、原已代缴纳探矿权价款的企业,可以优先受让所缴价款井田的探矿权;若探矿权受让方为其他企业,在该探矿权转让后,对代缴企业按代缴价款加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个百分点计息予以返还。

  十、经省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矿业权,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合作、转让。已以协议方式配置了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在3年内未履约实施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同意后,收回煤炭资源矿业权重新配置,并按所缴价款本金扣除已开采量对应的价款后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资金。

  十一、对经省政府同意原规划用途由转化用煤变更为商品煤或转化率降低的,矿业权人应按有关标准补足价款差价。

  十二、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的,可以申请一次计算、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同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十三、因公共设施建设压覆煤炭资源的,不予置换配置煤炭资源,由建设单位参照所压覆资源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予以补偿。

  十四、以协议方式或市场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其开发利用应符合全省能源开发规划,商品煤资源要按照规定完成保障省内电煤等的供应责任。

  十五、按照国家关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的要求,取得矿业权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进行资源开发。

  十六、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坚持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努力营造村矿和谐的局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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