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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4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深刻汲取阳煤集团寺家庄矿“1.7”瓦斯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省煤炭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已经省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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